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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快乐十分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》,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市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快乐十分电脑福利彩票(以下简称“快乐十分”)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。

第三条 “快乐十分”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,定期开奖。

第四条 “快乐十分”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。

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付奖金。

第二章 投 注

第六条 “快乐十分”是指从 01-21 数字中选取 1-5 个号码进行投注的彩票,一组 1-5 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,并按投注号码的个数分别称为“好运一”、“好运二”、“好运三”、“好运四”、“好运五”。每注金额人民币 2 元。

第七条 “快乐十分”按期销售,期号以开奖时点界定,按日历年度编排。

第八条 投注者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设置的投注站投注。投注方式分为两种,直选投注和通选投注,投注者选择投注方式后,打印出的彩票上将会标注“直选”或者“通选”字样。

第九条 投注方法分为自选号码投注或机选号码投注;当期投注或多期投注;单倍投注或多倍投注。

第十条 自选号码投注即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,机选号码投注即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。

第十一条 当期投注是指只购买当期彩票,多期投注是指购买从当期起连续若干期的彩票。

第十二条 单倍投注是在 21 个号码中选择一组 1 — 5 个号码的组合为一注的单倍投注,多倍投注是同样的号码购买多倍的投注。

第十三条 “快乐十分”每期每注号码的投注注数,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限量发行。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,并向社会予以公告。

第三章 设 奖

第十四条 “快乐十分”按当期销售总额的 50% 、 35% 和 15% 分别计提返奖奖金、公益金和发行经费。返奖奖金分为当期计提奖金和调节基金,其中当期计提奖金为 49% ,调节基金为 1% 。

第十五条 “快乐十分”分为两种设奖方式,直选投注设奖和通选投注设奖,全部采用固定设奖。直选投注设奖包括直选好运特、直选好运一、直选好运二、直选好运三、直选好运四、直选好运五;通选投注设奖包括通选好运三、通选好运四、通选好运五。通选投注不兼中兼得。当期奖金设奖规定如下:

(一)直选投注

直选好运特:所选一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最后开出的号码相同,中奖金额 20 元;

直选好运一:所选一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一个相同,中奖金额 4 元;

直选好运二:所选两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两个相同,中奖金额 20 元;

直选好运三:所选三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三个相同,中奖金额 120 元;

直选好运四:所选四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任意四个相同,中奖金额 1120 元;

直选好运五:所选五个号码与开奖号码全部相同,中奖金额 20000 元。

(二)通选投注

1 、通选好运三

通选三中三:所选三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三个相同,中奖金额 50 元;

通选三中二:所选三个号码中有两个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两个相同,中奖金额 5 元。

2 、通选好运四

通选四中四:所选四个号码与开奖号码中任意四个相同,中奖金额 500 元;

通选四中三:所选四个号码中有三个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三个相,中奖金额 5 元;

通选四中二:所选四个号码中有两个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两个相中奖金额 2 元。

3 、通选好运五

通选五中五:所选五个号码与开奖号码全部相同,中奖金额 5000 元;

通选五中四:所选五个号码中有四个与开奖号码中任意四个相同,中奖金额 100 元;

通选五中三:所选五个号码中有三个与开奖号码中任意三个相同,中奖金额 5 元。

第十六条 “快乐十分” 设置奖池,奖池资金由当期计提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组成。实际中出奖金没有超过当期计提奖金时,余额进入奖池;实际中出奖金超过当期计提奖金时,差额由奖池资金补充。当奖池资金总额不足时,由调节基金补足,调节基金不足时,用发行经费垫支。

第十七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 1% 提取部份、弃奖收入、单注奖金按元取整后的余额。调节基金用于设置特别奖,调节浮动奖奖金,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。广西福彩中心动用调节基金,应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。

第四章 开 奖

第十八条 “快乐十分”每 10 分钟开奖一次,每天销售 14 小时。

第十九条 “快乐十分”通过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开奖号码,开奖号码由 5 个号码组成。

第二十条 “快乐十分”在每期开奖后,在投注站公布当期销售总额、开奖号码、中奖注数等开奖公告。

第五章 兑 奖

第二十一条 “快乐十分”兑奖当期有效,每期开奖后的 30 天内(含)为兑奖期,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。

第二十二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,因玷污、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,不能兑奖。

第二十三条 凡单张彩票中奖金额 1 万元及以上的中奖者,应持中奖彩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广西福彩中心兑奖; 1 万元以下的中奖者,可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各管理处或投注站兑奖。

第二十四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为 1 万元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款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。

第二十五条 凡伪造、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,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。